首页 > 最新动态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最新动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6-04-077

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4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发送至xmc@xjdrc.gov.cn

2.信函邮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55号集中办公区5号楼(备注德力木拉提收)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人:德力木拉提    联系电话:09912816963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4月3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建设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履职、日常管理及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服务、监督和互联共享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区规定的有关要求,经选聘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实现与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电子监管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确保相关数据全流程贯通、可追溯。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积极利用对口援疆机制,推动与援疆省市建立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与远程异地评标协作关系,以优化专家资源配置,提升评标质量。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区统一的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数字化发展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另行设立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牵头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制度机制,评标专家履职规范、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牵头开展评标专家公开征集、资格审核、选聘、发证、入库、解聘及教育培训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评标专家“一人一档”电子档案,并依据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供的专家履职记录等数据,实施评标专家的年度综合考核与动态管理。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其他交易场所设立抽取终端的批准工作,应当制定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意见。应当对经批准的抽取终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场所条件、系统运行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批准。

第九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自治区代建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和专业变更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做好评标专家监督执法、履职评价信息记录、核实处理和共享运用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招标人免费提供全流程电子化的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确保过程可追溯;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为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准确记录专家出勤、评标活动等履职情况,实施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认真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完善专家抽取、评标场所管理、电子签章办理、音视频连接、专家劳务报酬在线支付、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反馈、档案保存管理、保密制度等评标服务保障体系,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立健全适应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跨区域、跨部门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与国家和其他省份,特别是援疆省份专家库互联互通,促进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制定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副场地服务费分配、技术支持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采用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设立网络抽取终端。其他交易场所设立网络抽取终端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授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纳入全区统一的专家抽取服务体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经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核验同意后,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预约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评标资源,确保依法必招项目优先保障,非依法必招项目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五年。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至少完成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具备参与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具备正常履行评标职责的身体条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专家入库审核标准时可对院士、行业紧缺专家等酌情放宽限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由自治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认定标准,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自治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评标活动实际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本行业专家入库的专业性条件标准。

第十六条 申报入库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开展并提交材料,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后,根据专业分类,由各地、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自治区代建中心进行复核。申请专业类别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复核通过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自治区代建中心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的测试或评估。测试合格人员由自治区代建中心颁发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初审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应在收到复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四)自觉维护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秩序。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既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也不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接受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认为在评标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反映。受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专家信息维护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需新增评标专业的,按照入库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专家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退库,自治区代建中心在规定时限内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未履行入库承诺情节严重或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入选情形的,或丧失本办法所规定的入选条件的,由自治区代建中心在收到书面申请或确认相关情形后10日内办结退库手续。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网络终端,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遵循公正规范、条件合理、专业匹配、机会均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抽取系统中设置合理的抽取、补抽限制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单位专家抽取数量限制、同一专家抽取频次限制、补抽次数上限限制等,确保随机抽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加强专家抽取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确保抽取系统随机性,防止外部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

在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所需专家的专业及人数等条件。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抽取,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开标前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计划抽取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全程做好保密工作:

(一)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二)所需专家数量多、专业冷门等客观因素可能导致抽取困难的项目;

(三)其他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设有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免费为进入本场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严格遵守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抽取过程规范公正;

(四)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对抽取过程全程留痕,做到抽取信息可追溯;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工作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补抽评标专家的,应当及时在评标专家库随机补抽,并全程留痕: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替换的评标专家已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无法补足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活动,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原评标意见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补抽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通知、请假、签到、身份验证、评标过程、电子签章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相关过程数据留痕。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或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提供封闭管理、隔夜评标现场服务,落实全流程保密与见证,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规范、高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评标专家场内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相关数据归集提供给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代建中心,作为评标专家动态调整的依据。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结果,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一并归集提供。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调查违法行为等方式,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自治区代建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职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自治区代建中心依托评标专家库系统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过程信息,以及教育培训、抽取使用、履职行为、考核评价、处罚结果等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全面考核评标专家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出勤和请销假、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和配合义务履行情况等,对评标专家考核年度内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处理,并由自治区代建中心作出考核结论。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代建中心按规定予以解聘出库。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均为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半年提出续聘申请,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自治区代建中心对评标专家每年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和测试。涉及行业专项培训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代建中心配合。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超过三个月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请假;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申请退库。

第三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动态管理依据。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过程和结论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请复核,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自治区代建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故意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接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规定的情形作出处理,应及时录入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自治区代建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二)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由未经培训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

(六)因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网络抽取终端条件;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评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各行业相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声明:本文转自新疆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